第一条 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下,团结和动员社会各界善心人士,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以滴水成川、百川归海的意志,汇聚点滴之爱,广种福田,普济众生。
第二条 理念---慈心为人,善举济世。
第三条 特色——财布施、法布施、无畏布施。
第四条 使命——为苦难中的人们送去温暖和希望;为迷惘中的人们送去佛法的无上清凉;传播文化慈善理念,形成人人慈善的氛围,推动文化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捐资助学、安老慰孤、扶贫济困、义诊施药、心灵抚慰、环保护生、传统文化传播等。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家庭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爱心和助人之心;
(四)热心社会慈善、福利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缴纳会费;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遇到困难时可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享有每年正月十八长生禅寺为个人会员、家庭会员、团体会员专程举办的祈福法会;
(五)在本协会共建单位消费或接受服务时凭《会员证》可享受约定优惠;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与本协会所进行的各种慈善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协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如一年不交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决定和审查慈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四)推选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
(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项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会员通报该年慈善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一般情况下由理事会推举本寺法主或方丈或德高望重的出家师为候选人,经本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德修兼优;
(二)具有较强的领导、管理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出家众或皈依三宝的佛法修行者。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召集和主持本协会负责人会议;
(三)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慈善救助方向和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六)决定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免。
第二十条 会长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特殊情况须延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资金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接受捐赠款;
(三)兴办慈善文化志业的收入;
(四)举办慈善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所有捐赠、资助、援助及其它收入的慈善资金,均存入本协会的银行帐户内。
(二)本协会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每年向本协会理事会汇报慈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机关、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本着不违背因果、专款专用的原则。慈善资金主要用于捐资助学、安老慰孤、扶贫济困、义诊施药、心灵抚慰、环保护生、传统文化传播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志业的发展。本协会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协会理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长生禅寺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接受社会或会员的专用护持款。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议表决通过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